赛前应确定至少1家赛场附近急救条件较好、急救经验丰富的县级以上医疗急救机构,并需与公安、医疗、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开通绿色急救通道。救护车辆司机赛前须熟悉赛场到指定医疗机构的绿色急救通道及备用路线。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相关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出现上述情况,需安排运动员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由医务监督如实记录报备。
第二十二条 食宿和交通保障
(一)运动队和裁判员驻地原则上分两处安排,须满足安全、干净、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等条件。
(二)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严格控制食品供应和采购渠道,坚决杜绝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三)鼓励安排专人负责运动队和裁判员交通保障,保证出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熔断机制
赛事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及时终止赛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