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员
自由搏击赛事裁判员资质需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执裁的比赛项目应与所持的裁判证书相符。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跨区域性赛事,裁判员执裁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裁判员证书,或经中国武术协会培训合格;比赛的台上裁判员需具备独立的比赛执裁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国内举办的省级及以下赛事,裁判员执裁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或认可的裁判员证书,或经中国武术协会、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培训合格。
(四)医务人员
参加自由搏击赛事的所有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执裁的医务监督还需了解自由搏击项目特点,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
第五章 赛事保障
第十七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赛事组织方案”,并在赛前主动报本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第十八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
第十九条 体检和保险
运动员参赛前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至少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适宜参加比赛的体格检查证明;规定需要头部CT诊断证明的,还应提供头部CT诊断证明。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参保体育比赛人身意外伤害险,且所购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包含参加武术搏击类赛事。鼓励赛事承办方购买赛事公众责任险。
组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医疗、体检、购买保险等服务中所发生费用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
根据比赛规模,应至少配有医务监督1名,配有急救医生1-2名,护士1-2名。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不齐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1-2辆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救护车。没有救护车候场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心脏除颤仪、轮式担架等急救医疗设施设备和相应药品,并就近设置医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