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由搏击赛事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八条 自由搏击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并主动接受监管。
第三章 举办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举办自由搏击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遵守自由搏击项目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得不限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组织比赛。
第十条 赛事申办程序
(一)申办国际自由搏击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赛事。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的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赛事,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二)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自由搏击赛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自由搏击赛事,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三)除以上规定外,体育部门对自由搏击赛事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赛事。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自由搏击赛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