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员,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全校学员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员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内发生学员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主管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和妥善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积极配合所在辖区的体育、教育、公安、消防、工商、民政、卫健、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安全自查、检查和审核,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法人)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员和教职员工伤亡的;
(三)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五)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对学员施行体罚,造成人身伤害的;
(七)危害社会治安、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存在虚假宣传,敛财欺骗,教学质量低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须主动向学员和教职员工宣传本指南,以保障学员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各级武术协会应按本《指南》要求,主动对本辖区内所有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对违反《指南》相关规定、经指导而不改正者,有建议相关行政机构处罚的责任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