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符合基本办学(培训)标准,保证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教师、教练员人数,学员人数与场地面积的比例恰当;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教学楼、训练馆、师生宿舍、餐厅、浴室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有武术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及等级评定等,并颁发有关证书,确保持证上岗;
(三)负责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开办条件的行业标准制定、审查,以及等级评定条件的制定、审查和审批;
(四)监督和检查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武术场地、器材装备、武德礼仪、武术教学、训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要端正办学宗旨,规范办学行为,应具有稳定的教师、教练队伍;教师、教练员、拳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政治思想端正并热爱武术事业;
(二)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和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的管理;
(三)注重武德修养,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不搞宗派和封建迷信活动;严以律已、勤于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工作能力,严禁有悖师德伦理、违背公序良俗等不端行为发生;
(四)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武术教练员资格证、社会体育辅导员资格证、中国武术段位证或其他能证明自己专业水平的正规有效资格证书;
(五)加强师德建设,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严禁在教学、训练及日常管理中,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生;
(六)加强学生思政教育,严防校园霸凌、歧视侮辱、学生伤害等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以及武术组织要遵守各项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武术活动,强化文化安全意识,以弘扬中华武术为己任,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加强对习武者的教育,杜绝集体信访事件,不参与社会纠纷、群聚斗殴,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争创和谐习武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