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提供寄宿的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重点加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宿舍消防安全。
第十条 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接送学员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应当粘贴校车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建立学员安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将规定的到校和离开时间、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开情况、以及学员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章 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员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一)应当在开学(开班)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学员)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学员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或习武场所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二)应当对学员定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学员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员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提高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人都熟知消防自护自救常识和逃生技能。
第十三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防演练;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台风、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全校学员和教职员工均掌握紧急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十四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制定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员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可为学员购买集体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提倡学员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加强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举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保障日常教学、训练、培训安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