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各类习武场所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 建立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举办疫情、消防、防暴,以及地震、台风、洪水等极端自然灾害天气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六条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接受所在地体育、教育、公安、消防、工商、卫健、住建、民政、交通、气象、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二)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四)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必要的师生、员工管理档案,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五)应当建立内部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并在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八条 提供餐食的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兴奋剂检测,保障饮食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