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加强对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费用。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项目评审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二十三条市体育局在项目监管中,若发现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者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者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体育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