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申报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履行项目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安排,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完善档案资料;
(三)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配合市体育局等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受市体育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约定和职业要求履行职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健全专家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体育健身休闲项目
(二)体育竞赛表演项目
(三)体育场馆服务项目
(四)体育装备制造转型升级项目
(五)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六)体育会展项目
(七)体育教育与培训项目
(八)体育科技创新项目
(九)体育产业基地项目
(十)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前资助、后期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主要用于实施过程中的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备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质体育产业项目,对其相关支出给予补助。
(二)后期补贴。主要用于对已经完成项目实施,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优质体育产业项目,根据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更新数值为准),给予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