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经履行有关程序,积极探索创新其他扶持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支持体育创新创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市体育局对外发布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期限、扶持标准等。申报条件应以明确、可衡量的指标为主。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控制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项目具备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请事前资助的项目要求外部建设条件、自有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实施;申请后期补贴的项目要求已完成实施;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要求已落实银行贷款。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六)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三)经国家和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项目支出预算、决算明细表和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事前资助的须提供项目批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具体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预算支出明细等。申请后期补贴的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决算支出明细及项目完成实施的证明材料等。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项目须提供完整的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文件、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