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两部门联合制定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4)

时间:2021-11-17 15:00       来源: 山东体育

(六)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市体育局。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7个工作日。

(2)公告结束后,市体育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评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准备情况、实施情况,项目投资情况、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实施效果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3)市体育局结合当年扶持重点和评审建议,确定扶持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后,对审定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4)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市财政局相应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体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的程序提交申请,市体育局办理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时间提出验收申请,市体育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市体育局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体育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市体育局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最终交回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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