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自治就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排斥外部所施加的干涉和影响的状态,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来不仅仅是一种行业治理的现状,而且已经发展为了体育自治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体育娱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丁涛律师,在采访中告诉氪体。
不过, 足协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32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并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强制执行力。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则须另行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欠薪、合同纠纷还是兴奋剂判定等体育争议事件,体育行业纠纷须上诉至协会。因此,当双方需要「对簿公堂」时,体育仲裁机构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积极的一面是,近期在体育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体育仲裁」章节,建立适合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将在未来帮助体育行业更好地解决欠薪、合同等纠纷事件,也将帮助国内的体育仲裁机构完成「从零到一」的改变。
《人民法院报》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一文中写到: 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是为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草案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