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新增“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条款,将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起来。
同时,修改“体育考试”条款,将体育科目纳入国家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还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条款和幼儿体育条款,扩展“学校体育”规范的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积极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最终实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
体育仲裁制度有望建立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由于客观原因,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完整建立,为此在许多体育产业纠纷中,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很多案件未能有法可依。
比如球员的合同问题、赛事盗播问题以及体育摄影侵权问题,这些都是当今国内体育产业中常见的争议事件,但由于目前的体育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来进行限定,所以导致许多案件未能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审理。
举个最近的例子,周琦的合同问题。在今年夏天,周琦的合同到期,但他就自由球员身份与新疆男篮存在分歧。在这过程中,周琦向先后向CBA联盟以及中国篮协申请仲裁,但最终无疾而终。因此,周琦选择新赛季远赴澳大利亚NBL联赛,缺席CBA新赛季。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我国一直未能出台有关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迄今也没有成立过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使得体育纠纷只能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下属的体育仲裁协会进行审理和裁决。
如今体育法修订案明确了新增“体育仲裁”章节,填补了目前体育法中的缺位。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新修订的体育仲裁有望解决体育产业从业者的相关纠纷以及权责问题,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更高质量发展。
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
2021年5月,甘肃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导致172名参赛者出现21死8伤,死亡率12%。该事件引发了各界对体育赛事,尤其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监管的关注。
为此,体育法修订草案新增“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因极端天气、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