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印发《 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文件提出加强全国武术、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项目学校和习练场所业务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等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法人)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文如下:
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武术、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项目学校和习练场所业务安全管理(统称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保障其学生(学员)和教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武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活动专项整顿治理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武术学校(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文化理论教育,进行武术技能教学和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质的各类武术学校或职业院校)以及各类习武场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批准,以武术技能培训或锻炼为目的,进行非学历及教育的武术馆、俱乐部、拳社、辅导站及各类培训机构等)的安全管理,不含高等院校的武术学院、竞技体校和业余体校的武术专业训练机构。
本指南同样适合于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项目学校和习练场所,具体要求参照武术项目执行。
第三条 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施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监督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举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管理责任能力,具备合格有效的办学(培训)资质,拥有长期固定且符合相应要求的办学(培训)场所,聘有稳定和相应资质的师资队伍。
第五条 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业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各类习武场所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