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和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
以下为《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2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体育部门是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制定(修订)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申请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开展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项目受理审核、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验收评价、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确保项目评审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体育局制定(修订)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体育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
(三)配合市体育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四)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