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联合印发《自由搏击项目办赛指南(试行)》,同时宣布废止《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武术字〔2019〕136号)、《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武术字〔2020〕69号)文件。
以下为《自由搏击项目办赛指南(试 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进一步加强自由搏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提升自由搏击项目办赛水平,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自由搏击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自由搏击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自由搏击赛事)。
第三条 自由搏击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自由搏击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自由搏击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对所辖区域内自由搏击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自由搏击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赛事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自由搏击赛事组织者应当是政府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自由搏击赛事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有举办体育活动许可的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二)应在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赛事运营的专业能力;
(三)应保证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场地、器材等;
(四)应有协调安排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的能力;
(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赛事运营;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自由搏击赛事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统筹协调,做好全面组织工作,并负主体责任;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